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鼓励通过债转股、原股东资本减记、引进新股东等方式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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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