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相关主体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相关主体在债转股协议中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企业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