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

(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五)金融业企业;

(六)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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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