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
(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五)金融业企业;
(六)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
(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五)金融业企业;
(六)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