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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