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