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加强对所收购债权的管理,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相关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资料,密切关注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和主张权利。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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