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申请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流动性管理和收购银行债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使用发行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开展债转股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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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