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机构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及增加业务品种等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程序参照适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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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