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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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