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