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