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