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反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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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