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目规定之一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