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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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