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