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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