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