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