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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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