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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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