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