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

第九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