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
第九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