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 (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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