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