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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