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