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