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十九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