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九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