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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