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网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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