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