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上述公示事项内容发生变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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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