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联系电话。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联系电话。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