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批准日期,许可证流水号、编码、颁发日期,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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