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