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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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