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