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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