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境外商事调解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有关地方试点建立商事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制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征求司法部意见后,按程序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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