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继续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于2027年4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执业证书。其他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应当于2027年4月3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名称、业务范围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不得再开展商事调解活动,但是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符合颁发执业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原字号;出现相同字号的,原登记时间在前的组织优先使用。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