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商事调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商事调解组织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商事调解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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