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重要证据材料,阻碍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 (三)组织、参与虚假调解活动,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干扰正常司法、仲裁秩序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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