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条例》规定的商事调解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