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条例》规定的商事调解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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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