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和档案,采取约谈、询问等措施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商事调解员的行为涉嫌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移送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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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