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组织上一年度人员队伍、开展业务、案件质量、投诉处理、收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制度建设、商事调解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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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