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组织上一年度人员队伍、开展业务、案件质量、投诉处理、收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制度建设、商事调解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组织上一年度人员队伍、开展业务、案件质量、投诉处理、收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制度建设、商事调解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