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为本组织聘任的商事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培养具有处理涉外案件能力的商事调解员。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商事调解员培训标准,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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