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从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商事调解员,对商事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商事调解组织聘任境外人士为商事调解员的,应当自聘任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聘任的境外商事调解员需入境工作的,应当依法办理工作许可等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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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