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商事调解组织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 商事调解组织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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