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不能保持《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商事调解组织在取得执业证书后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等终止商事调解业务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商事调解组织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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