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变更与注销第十八条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章程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