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第十五条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证书后的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完成开业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