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第十四条商事调解组织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商事调解组织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