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

第十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商事调解组织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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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