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