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事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和住所; (二)商事调解组织的宗旨; (三)商事调解组织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四)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范围; (五)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以及出资方式; (六)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商事调解组织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八)商事调解组织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规则; (九)商事调解组织财务、资产等主要管理制度; (十)商事调解组织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一)商事调解组织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商事调解组织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决定之日起生效。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