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