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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