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